海南省无公害瓜果菜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无公害瓜果菜以抽查为主要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