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危害电网设施和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电网经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当事人其他合法权益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