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中止供电或者限电的;

(二)中止供电或者限电原因消除后,未依法恢复供电的;

(三)因职工违反规定造成供电事故的;

(四)其他给用户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供电企业予以赔偿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