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对已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核准的电源项目以及已按照法定程序备案的可再生能源电源项目,电网经营企业应当负责电源项目电力输出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投资主管部门对电源项目批准、核准前,应当就电源项目的并网征求电网经营企业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电源项目的业主拟开展电源项目设计、施工的,应当书面告知电网经营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同步开展电力输出配套工程的设计、施工,确保配套工程与电源项目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