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佛教活动场所可以设立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其成员从所在地基层干部、信教公民和佛教教职人员中推选产生。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对民管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议结果应当反馈给寺院民管会,并作为考核佛教活动场所的依据。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