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佛教活动场所可以设立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其成员从所在地基层干部、信教公民和佛教教职人员中推选产生。

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对民管会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议结果应当反馈给寺院民管会,并作为考核佛教活动场所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