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边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如下:(一)公安边防总队、公安边防支队、海警支队可以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二)公安边防大队可以实施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公安边防派出所、海警大队可以实施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负责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分别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行政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