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二)泄露在边防治安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不按照规定将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的;(四)不依法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