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安边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

(二)泄露在边防治安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不按照规定将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的;

(四)不依法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