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在不控制涉案船舶可能造成证据损毁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涉案船舶实施取证,在取证完成后应当及时解除扣押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