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措施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湿地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制定并实施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各项制度;(三)对湿地资源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四)建立湿地保护和管理档案;(五)完善湿地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六)开展湿地宣传、科普工作;(七)劝阻、制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湿地违法行为;(八)其他与湿地保护和管理相关的职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