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措施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协调有关湿地管理部门、科研机构以及湿地管理机构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湿地资源保护、利用情况和评估结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