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