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由湿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湿地资源状况调查报告;

(二)证明土地(水域、海域)权属清楚、无争议的文件;

(三)妥善处理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方案;

(四)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包括位置、地形、资源分布、土地利用现状、功能分区、保护利用方案等;

(五)证明筹建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文件;

(六)其他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必需的相关材料。

省级湿地公园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共同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