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方式第二十条已修改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设立省级湿地公园:(一)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较高历史文化价值;(二)湿地生态系统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省级湿地公园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