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面积在二十公顷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具有独特的湿地自然景观和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二)湿地生态系统在本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省级湿地公园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