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镇管理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和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商务、建设、公安、交通、工商、民政、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城镇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