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市(地)、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师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教师的有关工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