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

市(地)、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师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教师的有关工作。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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