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在山区学校任教的中小学教师,工资在原有等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个档次,凡完成教学任务的每满五年予以固定,并再向上浮动一个档次。正常晋级增薪不得冲销浮动工资和浮动后固定的工资。调离山区学校后,未固定的浮动工资予以取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