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未减速行驶或按规定让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