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