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成品及配件,违反第(一)、(二)项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的,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