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机动车上安(改)装、使用超标准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一千元罚款,强制拆除非法装置并予以收缴。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遮挡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罚款,强制拆除非法装置并予以收缴。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