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五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