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四十九条有效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应当按顺行方向或者按照停车泊位标示的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四)在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停车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