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应当按顺行方向或者按照停车泊位标示的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
(四)在实行收费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停车费。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