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四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价格、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结合道路周边停车需求在次干道及以下等级的道路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