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城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通行条件,适应车辆停放需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设计、建设停车场(库)。建筑物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