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四十七条有效城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通行条件,适应车辆停放需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设计、建设停车场(库)。建筑物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