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的实际情况,依据职责分工,合理设置车行道、人行道,及时增设、调整、更新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