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九条有效道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监控设备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道路建设主体工程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改建,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