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对本单位的人员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强本单位的车辆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