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