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在交通繁忙路段和路口以及容易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和商场、医院、学校等周边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行交通疏导;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车辆和行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