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十三条有效在交通繁忙路段和路口以及容易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和商场、医院、学校等周边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行交通疏导;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车辆和行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