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及时发现道路拥堵情况,发布路况信息引导交通出行,疏解道路交通拥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研究分析道路交通拥堵发生的原因,及时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出疏解道路交通拥堵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