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通行状况实时监测机制,及时发现道路拥堵情况,发布路况信息引导交通出行,疏解道路交通拥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研究分析道路交通拥堵发生的原因,及时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出疏解道路交通拥堵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