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组织、指导、监督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和道路客(货物)运输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措施和责任,定期通报其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