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向学校和依法设立的以发展教育为宗旨的教育基金捐赠财产,支持义务教育。学校、教育基金应当按照章程、国家规定和捐赠人意愿,将受赠财产用于义务教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禁止学校收取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挂钩的捐资和物品赞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