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经费保障第六十条有效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完善对县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监测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