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执行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核拨特殊教育学校(班)公用经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