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经费保障第五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义务教育经费,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编制学校年度财政预算,保证义务教育学校正常办学经费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义务教育给予经费支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