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义务教育经费,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预算编制单位编制学校年度财政预算,保证义务教育学校正常办学经费需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义务教育给予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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