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均衡发展第五十三条有效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当具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或者支教的经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