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均衡发展第五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农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