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采取措施缩小学校之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办学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