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环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