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簿籍,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免费住宿并给予生活补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免收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