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均衡发展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办学标准,均衡配置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标准化建设。不得利用财政性教育经费建设超标准学校;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编班,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