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教师不得从事有偿补课活动或者强制、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或者其他商品;不得收受或者索要家长、学生财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