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展。教师对身心有障碍、学习生活自理有困难的学生,应当特别予以帮助和关爱。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侮辱学生,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应当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工作岗位上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