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和教师专业发展需要,构建教师终身教育学习体系,建立教师培训制度,落实经费保障。学校应当按规定组织教师参加培训,完善校本培训和校本教研,加强教师培训考核,保障教师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