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教育津贴,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享有农村教师补贴。教师的医疗保险与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健康体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