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及其周边的安全管理,维护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秩序。

学校应当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深入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